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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247 号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4-2004,自2004 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18日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绿色照明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对于明视觉有:
(2.0.3)
式中:dΦe( λ)/d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 (λ) ——光谱光(视)效率;Km
K m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m K 值为683lm/W ( λm = 555 nm时)。
该量的符号为Φ,单位为流明(lm),1lm = 1cd·1sr。
2.0.4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单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单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其公式为
该量的符号为I ,单位为坎德拉(cd ),1cd = 1lm/ sr 。
2.0.5 亮度 luminance
由公式dΦ/(dA· cosθ·dΩ)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
L = dΦ/(dA·cosθ·dΩ) (2.0.5)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方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
dA ——包含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
θ ——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 /m2)。
2.0.6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即: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lx),1lx=1lm/m2。
2.0.7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8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9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0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
(2.0.10)
式中:C ——亮度对比;
ΔL——识别对象亮度与背景亮度之差;
Lb ——背景亮度。
2.0.11 识别对象 recognized objective
识别的物体和细节(如需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2.0.12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4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lighting
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一般照明。
2.0.15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6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7 正常照明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0.18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19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而使用的照明。
2.0.20 安全照明 safel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0.21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正常进行的照明。
2.0.22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3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4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志灯。
2.0.25 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呈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6 光强分布 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27 光源的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28 灯具效率 luminarie efficiency
在相同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的光输出比。
2.0.29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d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30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1 直接眩光 direct 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2.0.32 不舒适眩光 discomfort 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2.0.33 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 (UGR)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 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4 眩光值 glare rating (GR)
它是度量室外体育场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 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5 反射眩光 glare by reflection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36 光幕反射 veiling 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2.0.37 灯具遮光角 shielding angle of luminarie
光源最边缘一点和灯具出口的连线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2.0.38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表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观察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它与参比光源下的色表相比较产生的。
2.0.39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R 。
2.0.40 特殊显色指数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CIE 试验色样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Ri 。
2.0.41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八个一组色试样的CIE1974 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为Ra 。
2.0.42 色温度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热辐射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色温。符号为Tc ,单位为开( K )。
2.0.43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气体反电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Tcp ,单位为开(K)。
2.0.44 光通量维持率 luminous flux maintenance
灯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45 反射比 reflectance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符号为ρ。
2.0.46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2.0.47 室形指数 room index
表示房间几何形状的数值。其计算式为:
(2.0.47)
式中: RI ——室形指数;
a ——房间宽度;
b ——房间长度;
h ——灯具的计算高度
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 照明光源选择
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 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2.5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3.2.6 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 的规定。
表 3.2.2-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
格栅 |
|
透明 |
磨砂、棱镜 |
|||
灯具效率 |
75% |
65% |
55% |
60% |
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2 的规定。
表 3.2.2-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格栅或透光罩 |
灯具效率 |
75% |
60% |
3.3.3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 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FF |
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3.3.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3.4 照明节能评价
3.4.1 本标准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第6 章的规定。
3.4.2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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